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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伤者患有心脏病等基础性疾病,肇事者的侵权责任能否因此减轻?7月12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在一起两车碰撞、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受伤男子王某住院治疗后诉至句容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32万余元。但对方保险公司辩称,王某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多项基础疾病,对赔偿费用持有异议。对此,镇江句容法院给出“答案”。
句容法院介绍,事发当晚10时20分许,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句容境内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至句容市宝华镇青松仓储物流园门口地段处时,与在南侧物流园门口由南往北方向往312国道上倒车的李某所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损坏、王某受伤。
该事故经句容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各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住院期间,王某进行了胸主动脉支架植入+左颈总动脉支架植入手术,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事后,王、李二人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王某将李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句容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2万余元。
审理中,王某损伤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但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王某在事故发生前患有心脏主动脉夹层、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多种疾病,针对其治疗自身疾病产生的费用应予以扣减,且还应考虑其基础性疾病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某自身基础性疾病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有一定影响,但该病症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此,王某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损伤的治疗及伤残存在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故对保险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248127.09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伤者自身基础性疾病等特殊体质能否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从因果关系上来看,对于王某事故发生前存在心脏主动脉夹层、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可能加剧王某的伤残。但该自身疾病并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仅是交通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二者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因此,不能因伤者自身患有基础性疾病,而减轻赔偿责任。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镇法轩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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