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审计单位,关键是看施工合同和相关的索赔证据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充足,还有一点是看委托(建设)单位对索赔表示的态度,可以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情况一: 建设单位对此项索赔有异议时: 如果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关于索赔的条款,而且建设单位对此项索赔有异议时,那审计时最好地办法是要求承包单位继续提供相关的索赔证据,对索赔事项一拖再拖,甚至不理会索赔要求。
2、 2、因为只有法律解释才对索赔条款有效,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索赔适用相关的部委的文件,那些部委文件仅能作参考,而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3、根据合同法,可以要求进一步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索赔”。
(资料图)
4、如果合同是用的范本,范本中对索赔的相关条款的漏洞就是“建设单位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可以要求进一步补充理由与证据” 情况二: 如果建设单位对索赔没有异议,那做个顺水推舟的人情也未尝不可,还可以多算点审计费用。
5、 2、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把握住相关费用索赔的原则就行了: 发生的费用应该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没有此费用,合同无法履行。
6、 给予补偿后,承包商应处于假设不发生索赔事件的同样地位,不应由于索赔事件额外受益或额外受损。
7、 如果楼主不是审计单位,而是承包单位,那上面的就是审计单位常用的方法,也可以参考一下。
8、因为承包单位向业主索赔是很困难的一件事,除非业主是“共产主义者的相关代表人员”。
9、 最后,以客观的态度来回答一下问题: 承包单位因建设单位单独分包的队伍的交叉施工受到损失,业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此时业主与分包单位在合同法规定中是有“连带责任”的主体之一。
10、 2、如果是承包单位单独分包的施工单位发生的交叉施工损失,那就不可以索赔,因为此时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是合同的两个负“连带责任”的主体,与建设单位无关。
11、 补充一下:最好是由建设单位根据审计结果暂扣一定量的工程款用于解决有争议的签证。
12、因为如果A单位造成了B单位的损失,而A单位有争议的签证中总造价及工程质量保证金没有能力赔尝B单位,而该付的工程款已付完,那就有些小麻烦了,吃进去的肥肉是很难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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